固體廢物污染治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一環,而危險廢物因其具有毒性、腐蝕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或感染性等危險特性,其管理更是重中之重。我國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的收集、貯存、利用、處置等活動實行嚴格的許可管理制度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相應許可證,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,均屬違法行為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。
無證處理危險廢物行為本身具有極大的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。缺乏專業資質、技術設備和規范流程的非法處理,極易導致危險廢物泄漏、擴散,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及空氣,直接危害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健康,甚至可能引發火災、爆炸等安全事故。
從法律后果看,處罰極其嚴厲。依據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,無許可證從事收集、貯存、利用、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或者關閉;對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。若因非法處置行為造成嚴重環境污染,構成犯罪的,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除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,行為人還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,包括清除污染、修復生態環境、賠償損失等費用,這往往是一筆巨額支出。
因此,無論是產廢單位、運輸單位還是處置單位,都必須牢固樹立法治觀念,深刻認識到“無證處理即違法,違法必受罰”。企業應主動履行環保主體責任,確保危險廢物交由持有有效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規范化處理。公眾也應提高認識,對身邊的非法傾倒、處置危險廢物行為進行監督舉報。
固體廢物污染治理,特別是危險廢物的安全管控,是一場持久戰。只有全社會知法、懂法、守法,形成監管有力、行業自律、公眾參與的良好局面,才能有效防范環境風險,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,共建清潔美麗的家園。